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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将恢复 执行期暂定至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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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当缓解油价大幅上涨给航空公司带来的成本增支压力,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近日决定,自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

  自8月1日起,国家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项目代号“YQ”及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燃油附加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记者了解到,今年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上涨,拉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航空公司运输成本明显增加。为适当缓解航空公司成本增支压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在航空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有关部门出台扶持措施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基础上,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

  发展改革委和民航总局为此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航空公司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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